| 关于征求《关于严明纪律严格问责确保城市建设
重点工程顺利实施的规定》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严明纪律严格问责确保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顺利实施的规定》,现送请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文稿请相关部门登录“滁州廉政网”(http://www.czlz.gov.cn)。请在5月16日11:30前将意见反馈至市纪委监察局综合室(传真3053571)。
附:《关于严明纪律严格问责确保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顺利实施的规定》
中共滁州市纪委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严明纪律严格问责确保城市建设
重点工程顺利实施的规定
各有关县(区)委、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滁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确保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在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储备、计划管理、规划、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招商引资、资金融措、招标采购等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谋取私利的行为,着力营造协调顺畅,快捷有序的良好工作环境和公正清廉的良好风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坚决禁止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用心想事,用心干事,敢想敢干;要自加压力,义无反顾,奋勇争先;要敢于负责,大胆探索,不逥避矛盾,不消极畏难;要善于学习,把握规律,不盲目蛮干,不墨守成规;要坚持实干,注重实效,提速提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抓机遇,扎扎实实抓项目,抓民生,抓招商引资,抓各项工作,决不搞形象工程。
二、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禁止乱作为行为。工作中一定要依法履职,令行禁止。不准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不准阳奉阴违,恃权阻挠设障;不准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野蛮粗暴执法。凡因种种乱作为情形影响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要在严格问责的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必须倡导俭朴,坚守廉洁,坚决反对铺张奢侈,严禁以权谋私。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在城市建设中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注意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花好每一分钱,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时时自警,处处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准为一己之私无视规则,胆大妄为,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货物、服务招投标、土地拍卖、国有资产转让。要依纪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必须保护敢干事、真干事的干部,坚决查处对干部的诬告诽谤。允许干部在抓发展、抓工作中,在为富民强市拼搏中出错误和改正错误;要坚持说了算数,定了就干,干就干好。不争论,边干边统一认识,边干边完善办法措施;要认真查处诬告、诽谤、冷嘲热讽行为,营造激励、鼓励干部干事,有利于干部干成事的良好环境。
五、必须带头遵守土地、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坚决禁止和查处部门单位、党员、公务人员及其亲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已建成或在建违章违法建设不带头按规定拆除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涉及的公务人员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必须加强督查督办,严格问责。对相关部门、单位在履行自身职能以及大滁城建设中的各项职责分工实行督查督办,对下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要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号、第十六号令等规定严格问责:(一)在“大滁城”建设中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不力的;(二)对涉及城市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资金筹措等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大滁城”建设工作进程的;(四)不能主动、及时有效沟通协调,牵头主办部门不负责任,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部门之间扯皮,或部门内部科室之间扯皮的;(五)在征地拆迁、安置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对符合规定的补偿要求不及时核实办理的,对不应支付的补偿予以支付的,或徇私舞弊,虚报、虚核土地、地上附属物面积、构造、青苗数量规格等,造成群众不满甚至引发上访、群体性事件的;(六)不认真执行城市规划,修改、变更规划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工业及其他建筑项目审批、民房批建中把关不严,批后监管不到位,造成违反规划的项目被批准建设,或在建设中擅自变更形成违法建设的;(七)对土地利用审批把关不严,批后管理不到位,造成土地被非法占用的;(八)城市公共建设项目设计失误(存在严重不合理、不到位或明显缺陷),或设计深度不够,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功能减弱、增大造价(包括因采取返工、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九)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中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不恰当,或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工作中存在拖延、消极现象的;(十)城市公共建设项目法人或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在工程发包中违反规定操作,在质量、造价、安全、工期管理和控制中履职不力,由此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损失浪费、工期延误的;(十一)在“大滁城”建设中防范、整治公共安全或安全生产隐患不力,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二)在城市特许经营权出让中工作不认真,把握相关法律、政策不够、市场信息收集不充分,造成出让工作延误、不公或资源损失的;(十三)在融措城市建设资金中未能实现计划,或在建设资金管理中监管不力,造成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的;(十四)对城市建设文件、资料(包括工程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造价及相关技术资料)保管不善,归档不及时,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的;(十五)城市管理、规划、土地等部门因失查失察、制止不及时、处理不力,造成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影响城市建设的;(十六)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查处的;(十七)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业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媒体反应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不答复、不解释的;(十八)向上级机关报告或对外发布有关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十九)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的。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全市党员必须谨记并严格遵守以上规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更应自觉带头,齐心协力推进大滁城建设,确保干部廉洁安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依照本规定以及相关问责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为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纪律保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滁州市纪委
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
滁州市监察局
滁州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
主题词: 严明纪律 城市建设 重点工程 规定
抄 送: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中共滁州市纪委办公室 2008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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