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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时间:2008-10-10 10:01:04 |   浏览:

  

 

滁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皖纪发[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直机关所使用的市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  配备标准

第四条  市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含2.0升)、价格20万元以内。

第五条  市直机关单位公务用轿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

 第三章  编制核定

第六条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现职市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相对固定每人1辆。

2)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务)121辆,342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定编。

3)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1辆。

4)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七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原则上定编1辆公务用车。

第八条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行管局)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上述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为市直各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并核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编制卡”作为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车辆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等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凭证。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鼓励单位不购车和车辆缺编;对缺编的单位,财政每年补助2万元交通费。

第十条  对现有超编、超标准小汽车由市行管局核发“临时编制卡”。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使用的燃料、维修、保险等经费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接受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省调拨的小汽车,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持本单位“编制卡”,到市行管局办理车辆入编手续。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如有空缺,受赠或调拨车辆可顶替空缺编制,无空缺的则列入临时编制。

第四章  购置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凡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含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须向市行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行管局初审汇总、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需要使用省财政划拨经费、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按第13条的规定,由市行管局、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购车资金来源、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纳入市政府集中审批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市级领导因人事,岗位变动需要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市行管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购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对其中的轿车,必须严格按照配备标准采购。

第十七条  新车采购后,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编制卡、市行管局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手续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备案制度。 

第五章  处置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含临时编制车辆)的处置,必须填写《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报市行管局审核确认,市行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经市行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报废回收,报废残值上缴市财政。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市行管局、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办理转户手续,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市行管局、市财政局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在办理报废,调拨过户等变更手续时,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凭《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领导在任同一职级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配小汽车的,不配备新车。其他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2年,1 2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5万公里,可以申请更新。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市直机关接受社会组织捐赠的车辆,应按照赠予组织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实行重大节日期间公务用车定点封存停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各单位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的保险、修理和加油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定点厂商,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市直各单位车辆禁止挂二级机构户头,杜绝二级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挂机关户头,严禁私车公挂。现有挂户车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各单位公务用车,市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市财政部门停止保险、维修和使用等经费供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超编或超标准购车,现有小汽车未达到最高配备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车辆。

第三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以贷款(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调换车辆。严禁进行豪华装修,购车时不得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也不得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修等。

第三十三条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户籍管理,依据市行管局、市财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报废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行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车管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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