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对琅琊山矿业总公司原副总会计师、计划财务部经理李有经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李有经利用职务之便,于1999年至2000年2月,挪用公款80万元为他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另外,李有经收受他人贿赂4.9万元。 (定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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