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远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定远县乡镇干部刘兴柱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犯罪所得除已追缴的外,余款继续追缴。刘兴柱在任定远县义和乡乡长、党委书记和大桥镇党委书记期间,在工程款结算、新大街建设工程、公路两边树木出卖、人事变动、承包工程、征兵等过程中,先后收受贿赂计39.48万元。案发后,刘兴柱退出赃款18.7万元。 (夏永春 单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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