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2月6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来安县大英土地所原所长吕明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来安县大英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原副站长吴悌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2年蚌宁高速建设期间,吕明来和吴悌贵向大英镇原党委书记谢建平要求发辛苦费,谢同意。吕明来、吴悌贵以他人名义打三张共计37680元的房屋拆迁款领条,找谢建平签批后从财务上将钱领出,分给谢建平15000元,吕明来、吴悌贵分别得款12680元和10000元。此外,吴悌贵以他人名义,冒领蚌宁高速征用赔偿款、房屋拆迁款计4140元。
2002年至2005年底,吕明来在担任大英土地所所长期间,利用职权,在蚌宁高速建设征地补偿、西气东输工程拆迁、房屋开发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400元。
2002年至2006年,吴悌贵在担任大英镇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副站长期间,利用职权,在蚌宁高速建设征地补偿、房屋开发、办理建房证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5200元。
来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吕明来、吴悌贵的犯罪事实,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对吕明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对吴悌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2月28日,来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吕明来、吴悌贵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