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2月7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原副局长王洪军作出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徇私枉法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王洪军在担任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8000元和价值9600元的购物卡。
王洪军利用担任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副局长和值班局长职权,分别在2004年滁州“6.21”施集聚众赌博案和“8.14”金鼎城堡赌博案处理过程中,向下属打招呼、定调子,致使这两起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王义强(绰号“小猫子”,市公安局“8.29”案件主要案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降格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王洪军身为公安干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6万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严肃党纪、政纪,2008年2月28日,滁州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洪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