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新建,先后任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副局长、琅琊分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副支队长兼市看守所所长。2007年11月28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胡新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南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03年至2007年,胡新建在任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副局长、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监管支队副支队长兼市看守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处刑事案件、购买办公用品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七人次贿赂计7万元。
2004年5月,南桥旅社老板王某指使其手下郑某、徐某、江某将欠高利贷的葛某非法拘禁在南桥旅社。后郑某、徐某、江某均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为使王某逃脱刑事追究,其弟请托他人找时任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胡新建帮忙。胡新建接受其弟宴请和送给的四条中华牌香烟。在胡新建的指使下,南桥旅社老板王某被漏捕、漏诉,逃脱刑事处罚。后王某委托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桂某送给胡新建人民币1万元。
南谯区人民法院根据胡新建的犯罪事实,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2007年12 月20日,滁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新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