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之窗 >> 案件聚焦 >> 正文
 
四处担任领导,三处职务犯罪

市看守所所长胡新建受贿、徇私枉法受党纪国法严惩

时间:2008-1-31 9:12:18 |   浏览:

  

    胡新建,先后任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副局长、琅琊分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副支队长兼市看守所所长。20071128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胡新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南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03年至2007年,胡新建在任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副局长、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监管支队副支队长兼市看守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处刑事案件、购买办公用品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七人次贿赂计7万元。

20045月,南桥旅社老板王某指使其手下郑某、徐某、江某将欠高利贷的葛某非法拘禁在南桥旅社。后郑某、徐某、江某均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为使王某逃脱刑事追究,其弟请托他人找时任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胡新建帮忙。胡新建接受其弟宴请和送给的四条中华牌香烟。在胡新建的指使下,南桥旅社老板王某被漏捕、漏诉,逃脱刑事处罚。后王某委托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桂某送给胡新建人民币1万元。

南谯区人民法院根据胡新建的犯罪事实,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200712 20日,滁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新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作者: | 来源: | 编辑:  
 
字号选择〖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上一篇文章:介绍贿赂从中渔利,分手之际敲诈情人

相关信息


Copyright 2007 www.czl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中国滁州市凤阳路 电话:(0550)3053571 传真:(0550)3053571
皖ICP备07011617号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的任何信息 技术支持:网狐科技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