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1月28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原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魏荣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南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魏荣收受贿赂482228元;在行贿人和其先后担任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副局长、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监管支队副支队长兼市看守所所长的情人胡新建之间介绍贿赂,共接受请托人人民币6.5万元、八条中华牌香烟,送给胡新建6万元、八条中华牌香烟,自己留5000元; 2004年底和2005年底,魏荣两次以怀孕和分手为由向其情人胡新建索要钱财,并以把胡名声搞臭等言语相威胁,两次向胡敲诈10万元人民币。
南谯区人民法院根据魏荣的犯罪事实,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介绍贿赂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2月20日,滁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魏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