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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时间:2007-7-24 17:16:50 |   浏览:

  

滁州市建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

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滁州市出台《关于在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了由检察、监察、建设部门参加的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预防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发现苗头行为及时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实的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的犯罪案件除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外,应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并剖析发案原因,建章立制,规范从业行为。

二是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实行公开招标和项目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包括:招标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按工程类别确定企业的准入资格,强化招标文件的备案监管,完善专家评审等各项制度;二是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尤其对政府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体的项目,为防止建设单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商业贿赂,制定了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市场巡查和查处力度。该规定包括: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应依法约定工程造价及调整内容和方式。由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严禁项目肢解分包,严格控制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严格工程变更结算程序;严格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管理,施工合同必须明确支付方式、时间和额度;严格控制项目垫资带资建设。

三是发挥信用体系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制定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执业规范,使其严格按照准则规范执业;实行防治商业贿赂承诺制度。在工程实施前,建筑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以廉政责任书形式对防治商业贿赂予以承诺,实行悬剑监督。

    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已经查实的涉案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启动“黑名单”制度,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市场准入以及必要的经济处罚,并在相关网站公布。同时对违规行为分别给予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给予清出滁州建筑市场的处罚。给予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暂停二年承揽工程,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滁纪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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